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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確保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進場"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杜絕暗箱操作,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株洲市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株政發〔2008〕13號,以下簡稱《辦法》),制訂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市本級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子公司(含經批準改制的市屬國有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轉讓國有產權(含股權,下同),實施破產的市屬國有企業轉讓破產財產范疇以外的國有產權,應當遵守《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市屬集體企業(含經批準改制的市屬集體企業)轉讓產權,實施破產的市屬集體企業轉讓破產財產范疇以外的產權,依照《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執行。

產權交易機構(拍賣公司)從事國有(集體)產權轉讓交易活動,必須嚴格遵守《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產管理局等產權權證管理部門辦理國有(集體)產權權證變更或過戶登記相關手續,應當遵守《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第三條企業轉讓產權,應當遵守《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做好可行性研究,進行審議,形成書面決議,并按照《辦法》第十二條(一)的規定,持相關材料向市國資委報批。未經批準,不得進入轉讓交易操作程序。

第四條企業對擬轉讓標的物,必須按照《株洲市本級國家出資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株政辦函〔2009〕79號)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按照《株洲市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試行)》(株國資〔2009〕64號)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報告經市國資委核準后(土地估價報告經市國土資源局備案),方可作為產權轉讓、資產處置價格參考依據。

第五條擬轉讓標的物產權必須清晰,產權不明的,必須界定產權后再轉讓。產權界定按《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國資法規發[1993]68號)和《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原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2號令)執行。

第六條市國資委建立"產權交易機構備選庫",按照《辦法》第七條規定,通過競價、招標、抽簽等方式,選擇確定從事產權轉讓交易活動的交易機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并對產權交易機構相關的產權轉讓交易行為實行全程動態監管。

第七條產權交易機構在發布相關的產權轉讓公告前,應將產權轉讓公告報市國資委審批或備案,經審批或備案后,按照《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刊登產權轉讓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第八條產權交易機構在進行產權轉讓交易前,應將受讓方報名情況,交易的具體時間、地點等報告市國資委。

第九條產權轉讓成交后,產權交易機構應按時出具《產權交易成交鑒定書》,產權轉讓方憑《產權交易成交鑒定書》和產權轉讓批復文件等資料,與受讓方簽訂產權轉讓合同。

第十條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加強對轉讓價款的收繳,并在收到轉讓價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轉讓收入轉入產權轉讓批復文件指定的賬戶。

轉讓價款全部收繳到位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市國資委申請復核與確認,由市國資委下達《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國土、房產、工商等權證管理部門須憑《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和產權轉讓批復文件等資料辦理國有(集體)產權權證變更、過戶及注冊資本(股權結構)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國有(集體)產權轉讓信息統計報告制度,及時將國有(集體)產權轉讓相關信息統計匯總后上報市國資委產權管理科。其中,單項國有(集體)產權轉讓信息,在簽訂轉讓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統計上報;季度國有(集體)產權轉讓信息,在每個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統計上報;年度國有(集體)產權轉讓信息,在次年1月20日前統計上報。

第十二條轉讓雙方應當在產權轉讓成交后30日內,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變更或注銷登證手續,按照《企業國有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等法規規定到市國資委辦理產權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轉讓方、受讓方及權證管理等其他機構人員違反《辦法》和本實施意見進行產權轉讓的,市國資委將依法終止產權轉讓行為,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必要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產權交易機構違規執業,造成國有(集體)資產損失的,市國資委將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并清退出"產權交易機構備選庫",不再準許其從事國有(集體)產權轉讓的相關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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