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產權交易活動,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產權交易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及本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程序。
除國家規定的特殊行業外,企業所有者將其出資形成的產權全部或部分有償出讓時,均可以進入株洲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辦理產權交易鑒證,進入本中心辦理產權交易鑒證的所有行為均應符合本程序的規定。
一、 產權交易鑒證受理條件
1、 關于產權交易主體
(1)出讓方是指擁有出讓標的產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出讓部分法人財產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對整體產權轉讓的,出讓方必須是對出讓標的擁有產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對部分產權(股權)轉讓的,出讓方必須是直接擁有處分權的出資者;
對部分產權(以實物資產方式)轉讓的,出讓方可以是擁有法人財產權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2)受讓方可以是境內外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3)受讓國家有關部門有特殊規定或資質要求的企業產權,受讓方必須符合規定或具有相應資質。
(4)對以承擔債務方式轉讓產權的,須征得主要債權人書面同意。
(5)多個出讓方或受讓方,對同一產權可以采取委托方式進行交易,委托其中一方代表其它出讓方(受讓方)代理產權交易手續。
2、關于出讓產權須履行的有關手續
(1)出讓本市所轄企業國有產權(包括整體、部分),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履行內部決策、轉讓批準、審計評估、轉讓公告、洽談簽約有關手續;
(2)出讓集體企業產權的,由集體企業產權的所有者決定,或由企業所在集體經濟管理部門決定;
(3)對出讓多元投資的企業產權,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4)出讓企業產權若不清晰的,凡涉及國有或集體產權的,由同級國有(集體)資產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產權界定;
3、關于產權轉讓合同
(1)產權轉讓合同條款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
(2)產權轉讓合同及其附件必須字跡端正、清晰,數據準確,不得涂改。
(3)產權轉讓合同及其附件必須列具目錄,裝訂成冊。
4、 關于產權轉讓鑒證
(1)國有改革改制企業的產權交易行為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并按相應程序進行;
(2)產權交易額的確定及有關依據:
a、經評估確認后企業資產狀況
b、國資(或財政)部門對改制企業資產處置意見
c、職工轉變身份補償金額(職工安置費用審核)
d、企業改變其資產狀況的依據
e、國資部門對交易額低于評估值的批復文件
f、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理
二、產權交易鑒證辦理程序
1、由產權交易主體填寫《產權交易鑒證申請書》(附件一);
2、根據產權交易形式產權交易主體向交易鑒證部門提交《產權交易鑒證申請書》、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的文件資料(具體要求見附件二),文件資料是復印件的則須加蓋該企業公章;
3、交易鑒證部門對產權轉讓合同及所有附件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審核,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結;
4、符合產權交易條件的簽發《產權交易成交鑒證書》,不符合產權交易條件的退回文件提交單位;
5、按規定收取交易鑒證費后,向產權交易主體出具《產權交易成交鑒證書》。
株洲市產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五月